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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云 庞琦:德国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及思考

王梦云 庞琦 高教研究前沿
2024-09-28

▲王梦云

作者简介:王梦云: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人教育。庞琦: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研究,2024,(03),100-104

摘    要: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离不开当地企业的积极参与。在德国,促进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激励机制是由完善的法律体系、企业平衡收入、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企业合作办学和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构成的。当前,我国在发展双元制的同时,可适当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通过分析2023年德国职业教育报告及搜集资料得出,我国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充分发挥行会协会作用、灵活运用经济与非经济手段、转变社会就业观念等方式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德国职业教育;企业参与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概况

德国职业教育的培训模式主要是双元制。双元制是一种以企业培训为基础、把学校和企业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的职业教育模式。双元制职业教育又被称作现代学徒制,主要体现在学徒每周在职业学校学习一到两天,在企业实践三到四天,其基础理论知识及通识教育在职业学校进行,实践操作在培训企业进行学习。

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承担培训学徒的义务,但企业仍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据2023年德国职业教育报告统计,德国双元制企业合作数量稳步上升,2022年双元制企业合作数量达到56852家,其双元制学生人数也在逐步增加。数据表明,接受过公司内部培训的学徒在培训结束三个月后找到长期工作的比例达到47%,加上通过其他方式就业的人数,这一比例总计为72%[1]。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二、德国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举措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保障和实施。20世纪以来,德国政府致力于实施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无论从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法律体系建构,还是微观层面的法律政策的完善落实,都为德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学徒制度管理宣言》是1919年在德国纽伦堡通过的一项条例,可以将其看作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第一个草案,其中已经包含1969年《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德国企业内初始培训的核心法律文书,这是一部联邦法律。它明确了政府、行会协会、企业和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上应承担的责任,正式确立了“双元制”的合法地位,受教育者具有双重角色,即在学校接受学校教育、在企业履行员工的职责;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实施要求等方面,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定了现行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学生以技术工人、工匠的身份进入企业及劳动力市场;第一次规定企业应向学徒支付适当津贴,其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学徒的年龄进行评估,并随着初始培训的进行,每年至少增加一次津贴额度[2]

1981年,颁布了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该法在之前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义务及权利,促进和协调了职业培训,满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该法提出对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在政策及税收上给予适度优惠,对具有学徒培训能力却没有开展培训或者没有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进行处罚。

2005年,德国实施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是在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此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及其作用[3],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包含四种形式,规定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形式,拓展了新的职业教育形式,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更便利的培训场所,是德国适应新机遇新挑战、继续完善职业素质教育的基本纲领。

2020年,德国颁布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巩固了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体地位,推进双元制职业教育改革,明确职业晋升性进修教育的层次,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相互融合,拓展了职业教育的国际路径,提高了国际知名度。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意味着德国现代学徒制制度逐步趋向法制化和制度化[4]

(二)制定合理政策,平衡学徒与企业间收益

1.政府财政补助及税收优惠政策

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通过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为职业院校及企业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教育经费。如德国政府设立中央基金,即德国所有企业向联邦政府缴纳职业教育培训金,一般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0.6%~9.2%进行缴纳。其中,企业不论是否开展职业培训,都要缴纳培训基金,但要想获得政府的培训补助,就必须开展职业培训。中央基金由政府统一分配和发放,通常参与培训的企业及培训中心能获得培训支出的50%~80%的培训补助,如果企业培训结果良好,且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能够获得100%的全额补贴[5]。同时,国家还对参与培训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上这些政策都减少了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支出,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激发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与热情。

2.降低企业成本支出

德国除了通过财政补助直接资助企业以外,还提出培训成本由企业及学徒共同承担机制。第一,在学徒津贴方面。培训津贴只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最低金额,学徒在企业培训期间所获得的津贴只占一个熟练技工工资的25%~33%,这极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6]。同时,企业在社会人力资源的筛选、选拔、任用培养过程中会耗费一系列成本,而企业内部培训不仅可以从中挑选优秀学徒进行培养,通过低廉价格雇佣劳动力,减少了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等方面的支出,而且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1]。第二,在培训时间方面。学徒在企业培训时间过长或过短都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德国受教育者最早在九年级后开始培训,课程时间设置为2年至3.5年。这一时间段既确保了学徒的个人利益,也保障了企业收支平衡。数据显示,通常学徒在企业的生产收益能弥补企业培训成本的70%[7]

(三)发挥行会协会的作用,构建了多元协同治理的模式

德国现代学徒制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元化协同育人的教育模式,自上而下划分为联邦、州和地区、行业协会等三个层面,层层贯通,各尽其责,高效协作。行业协会属于第三级,是德国职业教育中的自我管理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联邦层面,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部委是最高管理机构,是国家教育立法及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对企业内职业培训进行研究,制定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政策,负责监督职业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在州层面,由各州的文化教育管理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州层面的职业教育法规、分配职业教育经费等事务;在地区层面,主要管理机构为各类行业组织协会,职能是根据法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现代学徒制的落实,为企业和学徒提供建议,负责组织统一的职业教育资格考试,并颁布考核规范等[8]

行会协会是一种社会性自治组织,作为院校和企业之间沟通协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中发挥了协调、监督、引导、颁布法规等多项职能,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同时兼顾学校、企业、政府等主体的利益,保障了现代学徒制的可持续发展。其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过程等方面可能存在理念冲突,学校主要培养目标在于教书育人,而企业主要培养满足于岗位需求的职业人。对此,行会协会在促进校企的顺利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商讨制定行业准则及实施细则,促使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方面协调达成统一。第二,德国行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监管者的作用:一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制定专门化的现代学徒制培训决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为职业院校及企业提供双向服务;二是负责审查企业职业培训资质,定期认证和取消培训资质;三是搭建专属行业的网络信息平台,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密切关注行业前沿动态及发展趋势,为职业院校提供最新的就业服务数据,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四是进行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行业竞赛、组织校企合作会议等;五是参与到校企合作项目中,在职业院校参与课程和学科建设中,在企业参与到职业培训与管理中,调节学徒、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在培养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德国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凭借自身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为职业院校与企业的顺利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二者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意向,提升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

(四)支持企业合作办学,丰富了企业参与形式

德国在联邦教育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职业培训的义务,但数据显示,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比例依然很高。2021年,德国有416 693家企业参与了现代学徒制的职业培训,占总企业数量的19.1%。从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数量上来看,以微小型企业为主。根据德国2023年职业教育报告可得出,大型企业在同类型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所占比大于中小型及微型企业,在同等规模中,81.5%的大型企业参与了学徒制培训,中型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比例为65.2%,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所占比分别为42%和10.3%。数据表明:大型企业对德国职业教育影响较大,企业规模越大,提供职业培训的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所占比例越大。近几年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数量呈下降趋势,而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型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从企业数量上来看,绝大多数德国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如据报告可得出2021年德国企业数量达218万余家,其中,有216万家都为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量的99.2%。因此,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培训能力,对促进德国现代学徒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但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往往无法提供所涵盖的全部实际在职科目,而且缺乏适当的培训人员、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受培训空间的限制等,不具备完成一个现代学徒制培训项目应有的条件。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如果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培训指导人员,或无法提供完整的学习内容,或工作岗位具有专业性等特征,就可以将此项目转接给跨企业培训中心来完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校企合作培训计划从联邦政府、各州和欧盟的支持项目中获得了有针对性的公共资金。当前,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培训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牵头企业与企业合作模式,由主导企业承担培训的主体责任,其余的部分培训交由各个企业负责;二是按订单培训模式,在正规企业培训之外,学徒可在附近的大型企业参加培训,以订单的形式进行培训,费用报销;三是培训联合体模式,多家中小企业合作开展培训,如果一个企业不能提供某项具体的培训内容,采用轮岗原则,将该任务转接到有能力的企业中去,企业之间相互签订协议,平等合作;四是培训协会模式,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以培训为目的的协会,主企业承担培训任务[10]。通过以上培训模式,增强中小企业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五)加强现代学徒制宣传,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对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是改革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因素。在许多国家,职业教育的地位并不高,对于这些国家的家长和年轻人来说,传统的学校教育或学术教育比在职培训更受重视。在德国,职业教育得到全民认可,这离不开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广泛关注和对匠人精神的继承,政府将职业培训视为关乎人类赖以生存、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复兴的根本大计,工匠一直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技工工资高于全国平均工资,工人工作与社会上其他职业具有同等地位。同时,社会并不将职业教育看作传统教育的附属品。此外,德国政府积极宣传现代学徒制,德国联邦就业局每年都会举行一次“学徒制周”,以此来宣传现代学徒制为企业、社会及学徒本人所产生的正面效果,此活动包括交流论坛、集体竞赛和颁奖等,为有需求的青年和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及决策参考服务[11]。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学徒制,不断扩大其在社会层面的影响力,为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启示与借鉴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自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起,我国逐步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完备高效、衔接有效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12]

与德国规范化、正规化的职业教育法律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法律框架下细化学徒培训的准则和具体条例,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来看,其中关于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规定大多是具有理论性质的,缺乏实践性及可操作性。例如就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权利和义务来说,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只明确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却忽视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形成了责权不明确、不对等的局面,如果企业的权利没有得到明确,那么企业将会缺乏动力,减少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针对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基本形式,但是无法真正落实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地位。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研究出台专门针对现代学徒制的法律法规,明晰政府、企业、行会协会及职业院校在现代学徒制中应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确定各部门各阶层的职责和权限,真正保障落实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体地位[13]。并且,对我国现代学徒制中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法、培养标准、教师水平等关键问题,用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定,并制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条例,提升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确保学徒在企业培训期间学有所成。

(二)充分发挥行会协会作用

德国行业协会作为沟通企业与职业院校间的中介与纽带,发挥着监督、管理、指导的作用。与德国相比,我国行业协会仍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首先,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地位,明文规定行业协会在发展学徒制中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明确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资质要求,并对其工作范围作出界定。其次,为了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将具有相似性的行业协会进行合并,使其在组织架构上得到优化,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最后,确保行业协会依法独立运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一切活动都是以促进企业发展为根本目标,其人才培养方向和培训内容都以服务企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才培养的确立与实施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14]。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当引导和推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各司其职的格局。

(三)灵活运用经济与非经济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培训的成本多由企业自行支出,这极大地阻碍了企业培训的积极性。从德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充分保障企业在学徒培训中的既得利益,政府可采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一方面对于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并卓有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对于在现代学徒制培训中投入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建立现代学徒制发展专项资金,用以鼓励企业积极投资职业教育培训[15]。此外,要综合考量学徒的薪资水平。在现有学徒制框架下,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成本主要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等。构建学徒薪酬标准,不仅减轻了学徒在企业培训过程中的经济压力,还充分体现学徒在培训过程中的劳动价值。根据其生产任务、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对学徒在企业中的培训时长、学制合理统筹安排,保障企业在学徒培训期间的利益,弥补企业在前期培训中投入的财力成本,确保企业参与的动力。

(四)转变社会就业观念,保障工匠人才地位

在当代社会,民众及家长普遍认为,只有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才会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学生毕业后也只能成为普通工人,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不会为社会所尊重。为此,政府及社会要积极扭转轻视劳动者及劳动者地位较低的风气,转变家长及学生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劳动者光荣的理念,让“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劳动最光荣,奉献最美丽”成为社会最强音,积极宣传新时代劳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劳动者收入,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地位与价值。借助互联网新媒体技术充分弘扬劳模精神和劳动精神,使公众深入理解工匠精神的内涵,培养劳动者形成“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价值理念,为打造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塑造工匠精神奠定基础。同时,积极报道国外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向德国和日本优秀企业学习,注重培养企业和职工对社会的责任感,学习弘扬工匠精神的社会机制和体制,逐步满足由以量向以质取胜转型的要求,让精雕细刻、精益求精的宗旨深入人心。并且,社会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讲座,积极开设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建立培养工匠人才的体制机制,要增强工匠人才的保障工作,完善工匠人才培育晋升、考核评价、保障激励等制度,在教育、医疗、出行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提升人才幸福感和归属感。提高工匠人才工资待遇,出台对工匠技能领军型人才的专门奖励,消除工匠人才的后顾之忧,从而全心投入技术技能生产中。同时,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利用电视、手机、视频等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对工匠人才个人事迹及工匠精神的宣传教育,播放工匠精神主题宣传片,在全社会中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学习氛围,通过网络宣传帮助工匠赢得职业尊重。工匠通过向人们展示自己的技术技能,尽情彰显个人技艺价值,引导社会其他群体尊重并认同工匠人才的价值,提升工匠人才的地位和职业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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